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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规定2023_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

tamoadmin 2024-05-17 人已围观

简介1.新版汽车三包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顾名思义,“三包”是“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而汽车“三包”主要体现在换车、退车权益上,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国家规定,汽车总修理时间超过35天,或者同一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换车。但如果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已修复两次,相关故障仍未消除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

1.新版汽车三包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规定2023_汽车三包规定退换车

顾名思义,“三包”是“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而汽车“三包”主要体现在换车、退车权益上,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国家规定,汽车总修理时间超过35天,或者同一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换车。但如果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已修复两次,相关故障仍未消除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轴及车身的相同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选择退换车。保修期是指经营者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为汽车产品提供免费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等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为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不少于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是指经营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按照法定条件和要求向消费者提供免费修理、更换或者退货服务的期限。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自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不少于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也就是说,从购车之日起,在2年或5万公里的质保期内,经营者将按照三包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汽车质量问题的三种责任,而从第二年到第三年或5万到6万公里内,经营者将只承担修理汽车质量问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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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汽车三包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汽车三包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以上内容参考?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近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该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三包规定增加了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新规明确要求,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收到消费者提出的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相关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作出答复。不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应当在答复中说明理由。

符合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更换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消费者完成更换或者退货,并出具换车证明或者退车证明;2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家用汽车产品更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但因消费者原因造成的延迟除外。

新规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9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章标签: # 汽车 # 更换 # 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