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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政策2022-汽车政策汇编2019

tamoadmin 2024-10-10 人已围观

简介1.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9 下载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3.2019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4.[2019年春节廉洁过节通知公开信短信材料汇编] 2019廉洁过节通知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9 下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一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2006年7月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进行了修订,为中国财政经济出

1.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9 下载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3.2019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4.[2019年春节廉洁过节通知公开信短信材料汇编] 2019廉洁过节通知

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19 下载

汽车政策2022-汽车政策汇编2019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一样。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2006年7月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进行了修订,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06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6年版)两本书。2006年7月30日起,电子化考试和笔试的命题范围统一进行如下调整: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

2006年7月起,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参考用书进行了修订,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保险基础知识》(2006年版)和《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2006年版)两本书。

2006年7月30日起,电子化考试和笔试的命题范围统一进行如下调整:保险原理知识占25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一章至第五章。财产保险知识占1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六章。人身保险知识占2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基础知识》一书的第七章。《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职业道德和执业行为规范占15分。其他相关法规部分占30分,命题范围是《保险中介相关法规制度汇编》,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占20分(全部为判断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占10分。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简称“CICE项目”)自2005年首次考试运行以来,发展情况良好,质量稳步提高,参考人员及参与机构数量持续增长。CICE项目标准化的资格认证体系和专业知识学台为我国保险行业培养出大批专业人才,为行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CICE项目编审委根据行业最新发展趋势和要求,对2015年考试相关资格和课程作出重大调整,公告如下。

2015年CICE项目考试公告重要提示

(一)2014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CICE项目执行单位签订《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项目合作协议》,明确CICE项目是提升行业人才队伍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将CICE项目正式纳入中国保险职业教育培训框架的整体规划中。

(二)CICE项目在总结十年运行经验及行业需求变化的基础上,2015年对资格和课程体系作出重大调整,突出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保险公司内外勤人员对具体岗位学习的不同专业需求,考生可自主决定选考课程。

1、在管理系列资格上,保留“中国寿险管理师”资格,中级资格课程设置取消原来五门固定课程的模式,改为在三门必考课程的基础上,从八门管理专业课程中任意选考两门课程进行组合,即“3+2”模式;高级资格课程设置沿用原来课程设置不变。

2、在销售系列资格上,不再设立“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资格,取消原来依据保险产品方向为主设立资格的模式,改为依据保险销售渠道,设立“中国个人寿险规划师”、“中国银行寿险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资格,中级资格均设置为四门必考课程;高级资格设置为在取得中级资格的基础上,从七门专业课程中任意选考五门课程进行组合,即“4+5”模式。

(三)为做好新旧资格体系过渡工作,已报考旧资格体系并通过部分课程的考生,可在2015年继续完成已报考资格内的其余课程,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新报名考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适用新资格体系。2016年起,全部考生只适用新资格体系。

(四)为了及时反映保险业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的最新变化,CICE项目将建立教材动态修订机制,在第三版教材修订过程中,逐步建立由基本理论、实务操作和政策法规组成的教材结构,提升CICE项目专业知识平台对行业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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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执行、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019年上海市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本市优抚工作,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立现代民政的工作要求,以支持国防和军队改革建设为引领,以完善优抚政策法规为抓手,以健全服务体系为保障,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前瞻谋划,开拓创新,推进优抚事业创新发展

一、深入调研,完善优抚政策法规

深入区县、街道乡镇调研,了解掌握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之策。协调修订《上海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上海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伤残抚恤管理工作具体规定》,研究制订《上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发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养老结构变化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本市的抚恤补助政策。注重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和临时困难补助机制,确保优抚对象既能享受到本市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普惠”政策,又能享受“优待”政策。

二、调整标准,提高优抚保障水平

按照本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城镇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测算调整各类优抚对象相应待遇标准,适时适度调整本市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护理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荣誉金、烈属定期抚慰金等标准,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

三、营造氛围,做好烈士褒扬工作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纪念烈士和学习宣传烈士精神活动,积极营造尊崇英烈的良好社会氛围。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在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主体功能的同时,要加强烈士事迹整理编撰,创新陈展方式,全面提升其红色资源的教育功能,深入开展烈士事迹“三进”活动。广泛开展烈属精神抚慰、走访慰问和优待帮扶活动,为烈士遗属异地祭扫烈士墓提供有关便利服务。进一步规范烈士骨灰安放仪式。不断重视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长效管理,坚持不懈地抓好日常维护工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四、总结经验,推进“关爱功臣活动”

在试点和全面推进“关爱功臣活动”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培育先进典型,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引领社会各界主动“关爱功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不断健全优抚社工、志愿者、联络员队伍,整合社会资源,努力满足本市优抚对象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和生活辅助需求。持续开展本市重点优抚对象代表暨驻军英模代表疗休养活动、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项目。大力开展张贴“光荣人家”、送立功喜报、建光荣榜(墙)等活动,着眼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荣誉感。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期间,动员引导社会走访慰问老红军。

五、加强培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编印《优抚政策汇编》,加强对各级优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完善优抚管理信息系统,继续推进优抚数据和资金的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和核查工作,实现各类抚恤补助的系统化发放和优抚档案电子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六优先”规范落实。

六、依法行政,维护优抚对象稳定

贯彻依法治国精神,按照中央和本市的政策法规做好各项优抚业务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伤亡评定(确认)、部分“两参”人员生活补助申办等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对于一些涉及具体行政事务的信访问题,积极引导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办理,指明行政救济渠道。针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切实做到问题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针对一些具体问题和群体案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进行专题调研,找寻问题根源,探索破解方法,维护优抚对象的总体稳定。

[2019年春节廉洁过节通知公开信短信材料汇编] 2019廉洁过节通知

通知一: 为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春节期间廉洁纪律,防止违规违纪行为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滋生,确保过一个文明、廉洁的节日,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二、严禁参与**,特别是以**形式收受财物;

三、严禁违反规定收送?红包?、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严禁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走访、相互宴请;

五、严禁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六、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同时,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七、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敛钱财;

八、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九、严禁借节日之机巧立名目滥发各种实物、津贴补贴、奖金等钱物;

十、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搞好上下监督和相互监督,尤其要加强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XX;

电子邮箱:XXXX@XXX.COM。

通知二:

春节将至,为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廉洁自律各项制度,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防止和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现就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重申如下:

一、厉行勤俭节约,严禁奢侈浪费。各地各部门要带头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禁组织名目繁多、没有实质内容的节日庆典活动;

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

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

严禁利用节日之机滥发资金、补贴和实物;

严禁利用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巧立名目滥发钱物;

严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任何理由购买购物券、购物卡,实行集团消费;

严禁用公款相互宴请、大吃大喝或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要严格控制年终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减少各种茶话会、联欢会和节庆剪彩,削减一切不必要的开支,自觉抑制铺张浪费行为,把有限的资金资源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二、加强教育引导,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要把廉洁过春节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工作重点,紧密结合传统节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创新形式、深化内涵、拓展领域,努力营造崇尚廉洁、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对照八项规定要求,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加以改正,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带头追求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带头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袭,严禁参与**,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利用婚丧嫁娶收敛钱财,严禁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等。

三、切实关注民生,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各部门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抓好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要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帮扶救助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切实办好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要重点解决好征地拆迁、涉农利益、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和涉法涉诉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认真解决一些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X问题,保证他们节前及时拿到应得的报酬。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安定因素,妥善处臵群众聚集上访和群体性事件。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职责,严肃查处贪污、私分、截留、挪用失业保险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严厉打击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肃查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参与**的问题。要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除值班公务用车外,其它车辆一律入库封存。要坚决纠正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等不正之风,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篇三:

为深入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持续深入反对?四风?,坚决杜绝?节日腐败?,确保务实节俭文明廉洁过节,现就春节期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习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严明党的纪律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各部门要重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违反廉洁规定的苗头性问题和不良倾向及时提醒、制止纠正。

二、落实各项规定要求。严禁借节日之机用公款购买、发放、赠送礼品和各种购物卡;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严禁借节日走访或以 工作汇报 名义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

严禁违规参加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严禁以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严禁以各种名义借节日之机突击花钱和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严禁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严禁借各种名义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和高消费健身、娱乐等活动;

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

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和借机敛财;

严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三、切实落实各级责任。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落实好?一岗双责?,真正把抵制?四风?问题转化为自觉行动。要结合?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积极营造廉洁过节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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